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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或有负债:当事人尚未承认的风险(下) (7 / 15)

作者:屿诗 最后更新:2025/12/31 15:57:53
        我瞬间从梦游状态切换成脑中拉起IFRS第十五号公报的高压模式。

        我闭着眼睛,声音冷静地回答:

        「如果你们的建案属於长期工程,符合合约明确、履约义务可辨识,且收入与成本可以合理估计的条件,就可以采用完工b例法。常见的做法是用工程进度或已发生成本与预估总成本的b重来认列收入,但要注意履约义务的单位是否清楚界定。如果是住宅销售,而非针对特定买方客制化的工程,就不适用了。」

        电话那头静了一下,然後说:「哦——所以要看有没有实质控制权转移对吧?」

        「对,也要看有没有在合同上取得付款权益跟履约进度相关的条件。如果没有,就是点交时才能认列。」

        然後是长达半小时的来回提问,关於资产负债表怎麽列、收入什麽时候认、工程款怎麽计、代收款怎麽开发票??

        我一边讲一边写笔记,脑袋像跑马灯一样高速运转,整个人却是半Si不活的状态。

        终於,这通电话结束。

        我慢慢地放下手机,像是刚结束一场审判。

        全身瘫软地躺回床上,眼睛瞪着天花板,彷佛在思考人生的意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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